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特174号
申请人:济南高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3301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69005571Q。
法定代表人:王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承龙,山东瀛在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1577号龙奥天街4号楼8层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66934039X4。
法定代表人:陈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娜,女,1981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申请人济南高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济南高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称:1、依法裁定拍卖或变卖申请人享有质权的被申请人持有的胶州泰坤天然气有限公司51%股权,并由申请人对上述股权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欠款457,619,176.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要求计算优先受偿金额至申请人全额得到偿付之日,暂计算到2021年8月8日为457,619,17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9日,青岛国信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国信)与债务人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业能源或被申请人)签订编号为国资【2017】资业00018号《周转金服务合同》,周转金金额为27000万元,后因天业能源未按约定及时还款,青岛国信向青岛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天业能源归还剩余欠付周转金243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等。2018年10月29日,申请人与青岛国信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受让青岛国信对天业能源公司上述债权,受让金额为24300万元。2018年12月29日,青岛中院做出(2018)鲁02民初47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天业能源支付借款本息24030万元、利息2632186元、律师费198000元及以240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为保障该债务的履行,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与申请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提供其持有的胶州泰坤天然气有限公司51%股权作为质押担保,并于2020年3月16日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现被申请人无力偿还欠款本息,为实现该质押权利,维护申请人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向贵院提起申请,请求依法裁定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质押给申请人的财产,并裁定申请人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欠付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望贵院予以审查,并裁如所请。
被申请人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称:对申请人的申请无异议,同意原告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周转金服务合同》,证实被申请人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向青岛国信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27000万元。青岛中院做出的(2018)鲁02民初47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天业能源支付借款本息24030万元、利息2632186元、律师费198000元及以240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2018)鲁02民初47号过程中,因未发现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执行程序。2020年3月16日,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将持有的胶州泰坤天然气有限公司股权数额2550万元质押给申请人济南高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并在胶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了质押登记。经查询,在2020年3月1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办理股权质押前,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持有胶州泰坤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股权无查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胶州泰坤天然气有限公司51%股权,并由申请人济南高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股权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欠款457,619,176.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申请费776632元,由被申请人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济南高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复议。
审判员 周建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 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特174号
申请人:济南高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3301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69005571Q。
法定代表人:王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承龙,山东瀛在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1577号龙奥天街4号楼8层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66934039X4。
法定代表人:陈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娜,女,1981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申请人济南高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济南高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称:1、依法裁定拍卖或变卖申请人享有质权的被申请人持有的胶州泰坤天然气有限公司51%股权,并由申请人对上述股权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欠款457,619,176.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要求计算优先受偿金额至申请人全额得到偿付之日,暂计算到2021年8月8日为457,619,17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9日,青岛国信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国信)与债务人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业能源或被申请人)签订编号为国资【2017】资业00018号《周转金服务合同》,周转金金额为27000万元,后因天业能源未按约定及时还款,青岛国信向青岛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天业能源归还剩余欠付周转金243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等。2018年10月29日,申请人与青岛国信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受让青岛国信对天业能源公司上述债权,受让金额为24300万元。2018年12月29日,青岛中院做出(2018)鲁02民初47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天业能源支付借款本息24030万元、利息2632186元、律师费198000元及以240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为保障该债务的履行,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与申请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提供其持有的胶州泰坤天然气有限公司51%股权作为质押担保,并于2020年3月16日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现被申请人无力偿还欠款本息,为实现该质押权利,维护申请人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向贵院提起申请,请求依法裁定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质押给申请人的财产,并裁定申请人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欠付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望贵院予以审查,并裁如所请。
被申请人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称:对申请人的申请无异议,同意原告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周转金服务合同》,证实被申请人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向青岛国信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27000万元。青岛中院做出的(2018)鲁02民初47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天业能源支付借款本息24030万元、利息2632186元、律师费198000元及以240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2018)鲁02民初47号过程中,因未发现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执行程序。2020年3月16日,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将持有的胶州泰坤天然气有限公司股权数额2550万元质押给申请人济南高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并在胶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了质押登记。经查询,在2020年3月1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办理股权质押前,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持有胶州泰坤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股权无查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胶州泰坤天然气有限公司51%股权,并由申请人济南高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股权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欠款457,619,176.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申请费776632元,由被申请人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济南高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复议。
审判员 周建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