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执恢1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南高新财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3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庚,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济北开发区正安路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悦,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01号创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昭秦,总经理。
被执行人:曾昭秦,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与被告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曾昭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鲁01民初10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承诺于2019年5月6日前一次性支付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40653434.55元(其中包含:借款本金3960万元,截止到2018年10月12日的利息774085.05元,案件受理费121590.5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152759元);二、关于2018年10月13日至2019年5月6日期间的利息(以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与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双方2016年3月30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计算为准),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前一次性支付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三、如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期限支付的,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有权继续按照双方《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收逾期贷款利息;四、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继续以房产(位于济南市高新区济南国际会展中心A区1—101、1-501)提供抵押,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曾昭秦、***自愿为上述第一、二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五、案件受理费243181元减半收取121590.5元、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因该款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已预交法院,故由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曾昭秦、***于2019年5月6日前与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结清,剩余121590.5元退还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018年10月12日,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将其在本院(2018)鲁01民初1005号民事调解书中对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曾昭秦、***的债权转让给济南高新财金投资有限公司,因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曾昭秦、***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济南高新财金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于2020年5月28日首次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于2021年6月15日恢复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曾昭秦、***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义务。本院(2018)鲁01民初100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济南市高新区济南国际会展中心A区1--101、1-501(济房权证高字第0××7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济南市高新区济南国际会展中心A区1-101、1--101、1-201、1-201(夹层)、1-301、1-401、1-501号不动产证为同一证号(济房权证高字第0××7号),本院在执行(2020)鲁01执990号一案中将上述房产一并进行评估拍卖。竞买人济南智盈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57354640元竞得A区1--101、1-501不动产,竞买人将拍卖成交款全部交至本院指定账户,本院协助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缴纳税费6364999.43元,执行费118389.64元交至国库,案款50871250.93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济南高新财金投资有限公司。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公积金等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均被本院(2021)鲁01执641号一案查封,因本案无优先受偿权,无处置权。通过本院点对点查控平台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公积金等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曾照秦名下不动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或已被抵押,因本案无优先受偿权,无权处置,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明
审判员 陈金照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