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执70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98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01号创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26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济北开发区正安路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5月27日,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2日作出的(2018)**初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中,***在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执705号的执行。如双方和解不成或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申请恢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初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