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082民初2572号
原告:**,女,1989年8月22日生,汉族,住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济北开发区正安路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悦。
被告: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01号创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
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开发区新宇南路1号济南国际会展中心A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济南市中区。
被告:***,男,1969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济南市中区。
上述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曾昭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5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0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翦艳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麻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