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坤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执605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9月1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山东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685946746B,住临沂市费县费城镇建设路中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孙善华,经理。
被执行人:费县圣大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6644015792,住临沂市费县费城镇建设路中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郭胜利,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1年4月24日生,汉族,住费县。
被执行人:山东坤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729274508G,住临沂市费县费城镇建设路中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郭胜利,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费县圣大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坤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302民初4249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同时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向法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在一定时间内暂无法执行。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告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行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0119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宗坤
审判员  杨振寰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朱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