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坤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坤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503民初348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建平,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坤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费县费城镇建设路中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729274508G。
法定代表人:郭胜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佃良,山东钟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5922265H。
法定代表人:刘法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召金,男,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言硕,男,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与被告山东坤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大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核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建平、被告坤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佃良、电建核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召金、沈言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立即支付***建筑工程款人民币809233.19元以及以809233.19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止,按年利率4.75%计算利息,暂计人民币76877元,2、坤大公司、电建核电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坤大公司、电建核电公司承担,合计886110.34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9日***承接了电建核电公司承建的位于山东东营大唐东营2*1000MW新建项目灰库建筑工程,因***没有资质,故挂靠坤大公司,***给坤大公司管理费2%,后***以坤大公司的名义与电建核电公司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订立后,***按约组织人员施工,***为实际施工人,2019年12月20日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投入施用。***完成的灰库项目的总工程款4179233.19元,电建核电公司已经支付给坤大公司建筑工程款3370000元,坤大公司已经全部扣除了2%的管理费,尚欠***建筑工程款人民币809233.19元至今未能支付。
坤大公司辩称,***所述不能成立,请法庭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一、***不是实际施工人,也不是挂靠人,***与坤大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双方之间是合法的内部承包关系,而非***主张的违法分包的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挂靠人之间的无效合同关系,***以实际施工人的名义起诉应裁定驳回起诉;二、内部承包合同第五条约定:工程款汇至坤大公司指定账户,扣除1%利润后剩下的及时返给***,现因发包方未支付剩余工程款,依据合同约定坤大公司无法支付给***,在实际上应当判决驳回***对坤大公司的诉讼请求。
电建核电公司辩称,一、电建核电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电建核电公司与***无任何合同关系及其他法律关系,二、电建核电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与坤大公司就涉案项目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现已完成结算4179233.19元,支付工程款4053635.76元,符合合同约定;三、电建核电公司是涉案项目承包人,***是坤大公司聘任的项目经理,属于该公司员工,***不是电建核电公司的合同相对方,其起诉电建核电公司索要工程款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29日,电建核电公司作为承包人,坤大公司作为分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灰库建设工程》(合同编号:TCNE-FB-050273-42),合同约定:电建核电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将灰库建筑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坤大公司。同日,电建核电公司作为承包方(甲方)、坤大公司作为分包方(乙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单项协议》(编号TCNE-FB-050273-42-01-T01),协议约定;名称大唐东营2×1000MW新建项目1号标段灰库建筑工程;施工范围:灰库简体、砼板、保温、屋面排水、门窗等建筑工程(具体施工范围详见建筑工程分包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分包方式为劳务分包;合同价款:本合同价款为4395644元,以实际结算价款为准,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风险及其他费。合同价款支付:本协议所涉及的工程甲方不向乙方支付预付款,支付进度:本协议支付进度款按照月度支付的方式,支付进度款的前提是在总包人向甲方支付进度款后,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了进度预结算,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和收款收据,进度款支付控制在乙方结算借款的85%以内,余款在办理完竣工结算后支付。竣工结算必须接受甲方审计,以审计审定额为最终结算额,乙方应做好审计配合。施工工期:根据甲方施工进度计算安排,以上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开工日起定为2017年9月30日,竣工日起定为2018年9月12日,总日历天数为347日,如甲方调整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工期随计划调整。保证金:1、履约保证金: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次日算七的7日内,向甲方缴纳合同价款(或预计合同总价款)的5%的履约保证金,计20万元,项目完工办理完竣工结算并开具发票且提交了农民工本人签字的无拖欠工资证明及工资单后30日内,甲方将履约担保退换给乙方。2、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按工程总价款的5%预留,保修期满后支付保证金;质量保修期:在本案中所分包的工程项目中,均从正式移交投产发电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发包人在机组移交生产满12个月后1个月内,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但不免除承包人在保修期内保修责任。同日,坤大公司作为甲方、***作为乙方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书》合同约定:针对山东东营大唐发电灰库上程项目承包事宜达成致意见:1、针对该项目的所有管理人员及劳务人员全由乙方自行招聘解决,并按照法律法规按时足额发放所有人员工资。2、服从业主单位、监理单位的管理,遵守上级部门的管理制度,不得出现损害甲方形象的事件发生。3、因管理不到位发生工伤事故、工程事故、农民工集体上访、堵街闹事、一切责任、损失费用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甲方将采取措施挽回影响和损失。4、乙方全面负责工程上的一切事务,包括但不限:安全生产、工程质量保修、工程资料移交、程结算、工程款催要等。5、项目工程款必须汇至甲方指定的账户,甲方按照以甲方名义和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公司发生的总额的2%收取管理费,工程款按开发票额扣除管理费后,剩下的及时返给乙方,最后按发生总额的2%扣清。开具本工程款的发票所应缴纳的所有税项(包括施工合同备案费)全部由乙方承扣。6、乙方对承包的工程项目独立核算、自负盈号。乙方对承建的工程质量要终身负责,并承扣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不准拖欠材料款、人工费、机械设备租赁费等费用。7、乙方负责人签字的承诺书和本内部承包协议并生效。8、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所有款项双方结清后,本协议自动失效。坤大公司为***出具了授权委托书,授权***为该公司代理人,其权限为大唐东营2×1000MW新建项目灰库建筑工程的一切业务,代理人所签订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物,该公司均予以承认,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工程结算、财务转账等办理的事宜,均为有效。坤大公司向电建核电公司提交了***的任职通知以及参保证明。***、坤大公司、电建核电公司对涉案工程的结算值为4179233.19元均无异议,2019年12月20日出具涉案工程的竣工结算书。电建核电公司已向坤大公司支付了3370000元,该款项坤大公司扣除了84000元管理费后已支付给***。因坤大公司有债务,电建核电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协助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了463635.76元工程款,并于2020年8月4日协助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查封了210万元款项(包含涉案工程的未付工程款345597.43元)。***同意在未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其欠付坤大公司的税费49572元。2020年11月11日,机组移交业主生产。
以上事实,由***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灰库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单项协议》、《内部承包协议书》、结算明细,电建核电公司提交的工程款过付明细、(2018)鲁0112执恢751号之一通知书、(2020)鲁1311民初2720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与坤大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二、未付工程款的支付主体。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挂靠是指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企业内部承包合同通常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本案中,虽然坤大公司向电建核电公司出具了***的任职通知以及社会保险参保个人缴费证明,但并未明确社会保险系由坤大公司缴纳,坤大公司不能证明***为其公司的职工;根据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能够认定坤大公司对承揽的工程不实施任何管理行为,不对工程的质量承担责任,亦未给予***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的支持,故***与坤大公司之间实为挂靠关系。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借用坤大公司名义与电建核电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对涉案工程进行了具体施工,其与电建核电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电建核电公司应向***履行付款义务。但电建核电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因坤大公司债务由该公司协助法院执行463635.76元、协助法院查封345597.43元,上述款项应认定已向坤大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故***要求坤大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借用坤大公司资质导致工程款被查封,其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故其要求电建核电公司继续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可在解除查封措施后另行向电建核电公司主张权利或向采取查封措施的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同意其欠付坤大公司的49572元税款在本案中扣除,因此坤大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数额应为759661.19元(463635.76元+345597.43元-49572元)。关于付款利息。工程款利息应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主张利息自2019年12月20日即竣工结算之日起算,但截止2019年12月20日,其在电建核电公司未付工程款为345597.43元,不足工程质量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数额,且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尚未届满,***亦未根据合同约定提交证明文件要求电建核电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故***要求电建核电公司支付利息的诉求,不予以支持。坤大公司应向***支付的463635.76元工程款应自工程款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计付利息;工程质量保证金于2021年12月10日返还期限届满但因坤大公司债务被查封未能支付,故坤大公司对应付工程质量保证金208961.65元应自返还期限届满后次日即自2021年12月11日起计付利息;剩余款项87063.78元应属于履约保证金范围,案涉工程于2019年12月20日竣工结算,至本案起诉之日已两年之久,***要求每名农民工签字已不能实现,故该款项已符合支付条件,故履约保证金应自本案起诉之日计付利息。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坤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759661.19元及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463635.76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10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672597.41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1日起至2022年1月27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759661.19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61元,减半收取计6330.50元,由***负担570.50元,由山东坤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光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建明
书 记 员 董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