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坤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现、山东坤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5民初3104号 原告:**现,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矩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坤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费城街道建设路中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费县鲁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费城街道曹车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2-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现与被告山东坤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费县鲁南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 原告**现诉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山东坤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7,385,459.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份被告山东坤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山东坤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合同项下的青岛西海岸新区电力通信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筑工程第八标段工程。后被告山东坤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合同项下的部分工程的劳务分包给原告**现施工,并于2017年12月17日签订建筑劳务施工合同(内容详见合同)约定原告**现自行提供劳务,承建被告山东坤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后原告**现按合同约定将工程完工后,双方结算工程款及劳务费共计为10,366,960元。施工期间,被告山东坤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先后总计支付2,981,501元,余款经多次催要均以资金紧张为理由推托至今未付。 被告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坤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协议书双方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及条款,双方纠纷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劳务合同纠纷。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应由项目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费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的劳务费,并不属于劳务合同纠纷,而是由施工协议内容约定支付的工程款,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为青岛西海岸新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