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坤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亿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13民初130号 原告:青岛亿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青山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县。 被告:***,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费县。 被告:山东坤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费县费城镇建设路中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青岛亿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腾公司)与被告***、山东坤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诉讼,被告***、被告坤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166139.59元(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等有关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多次从原告处借款,借款金额累计共计人民币50万元,原被告曾签订多份借款协议,最后一份借款协议约定于2015年1月2号前一次性给原告付清50万元借款,逾期则每日按0.2元计算利息。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山东坤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借款协议上**,为被告***做担保,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山东坤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现已经注销,民事责任应当由被告二坤大公司承担。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提交书面答辩状,内容如下: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答辩人为原告书写借款协议后,至今该笔借款尚未实际履行,答辩人至今未收到该借款;2、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原告自认的事实与理由,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自2015年1月3日起计算为两年,即原告应当在2017年1月3日前主张权利,原告一直未向答辩人主张权利,其于2021年底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已远远超出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因疫情原因,答辩人无法参加庭审,请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坤大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内容如下: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经了解被告***,***称为原告书写借款协议后,至今该笔借款尚未实际履行,***至今未收到该借款;2、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原告自认的事实与理由,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自2015年1月3日起计算为两年,即原告应当在2017年1月3日前主张权利,原告一直未向答辩人主张权利,其于2021年底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已远远超出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3、本案的保证责任期间应当自2015年1月3日起计算,至今已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6个月保证责任期间,依法应当免除答辩人的保证责任。因疫情原因,答辩人无法参加庭审,请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二被告在本院向其送达民事诉状、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口头或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因此对亿腾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如下事实: 1、亿腾公司作为甲方出借人与作为乙方借款人的***签订《借款协议》四份,《借款协议》①内容如下:乙方***今借甲方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元),该款于2014年9月2日前乙方一次性给甲方付清,逾期则每日按0.2元计算利息。该份借款协议落款担保人处有***签名,并加盖有山东坤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公章。 《借款协议》②内容如下:乙方***今借甲方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元),该款于2014年11月2日前乙方一次性给甲方付清,逾期则每日按0.2元计算利息。该份借款协议落款担保人处有***签名,并加盖有山东坤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公章。 《借款协议》③内容如下:乙方***今借甲方人民币肆拾壹万元整(410000.00元),该款于2014年12月2日前乙方一次性给甲方付清,逾期则每日按0.2元计算利息。 《借款协议》④内容如下:内容如下,乙方***今借甲方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该款于2015年1月2日前乙方一次性给甲方付清,逾期则每日按0.2元计算利息。 2、亿腾公司持有借款单一份,内容载明借款人***,借款金额伍拾万元整,借款事由:现金使用,借款人处有***签名字样。 3、亿腾公司提交其公司负责人***与***2018年9月19日的电话录音,部分内容显示:***:光借的这边就50万,你说是不是?***:嗯。***:不说别的了,这利息还没加,十八?***:嗯,行行,等结完了我首先考虑你这边,行吧。……薛:你是借的我的钱,不是说是工程,你工程款欠我18万这个钱,是两码事,是吧?***:嗯。***:借我的钱50万。***:嗯,行,尽快的吧。 4、亿腾公司提交其负责人***向***发送的短信记录,显示:2019年12月27日发送“**,久(欠)我50多万怎么多年了今年给我吧。2020年1月17日发送“**小年快乐,借我50多万,怎么多年了,这也快过年了快给我吧。”2020年9月21日发送借款协议等材料的图片及文字内容“**,请你方便的时候看看,请给我安排安排,**。” 5、关于借款的经过,亿腾公司称,原告公司先后分8次借款给***合计50万元。第一次:2014年3月被告借款5万元,约定2014年4月2日前付清,原告负责人***在李沧区青山路163号原告办公室将现金5万元交付***。第二次:2014年4月借款累计至10万元,约定2014年5月2日前付清,原告负责人***在李沧区青山路163号原告办公室将现金5万元交付***。第三次:2014年5月借款累计至15万元,约定2014年6月2日前付清,原告负责人***在李沧区青山路163号原告办公室将现金5万元交付***。第四次:2014年8月借款累计至25万元,约定2014年9月2日前付清,原告负责人***在李沧区青山路163号原告办公室将现金10万元交付***。第五次:2014年9月借款累计至30万元,约定2014年10月2日前付清,原告负责人***在李沧区青山路163号原告办公室将现金5万元交付***。第六次:2014年10月借款累计至35万元,约定2014年11月2日前付清,原告负责人***在李沧区青山路163号原告办公室将现金5万元交付***。第七次:2014年11月借款累计至41万元,约定2014年12月2日前付清,原告负责人***在李沧区青山路163号原告办公室将现金6万元交付***。第八次:2014年12月借款累计至50万元,约定2015年1月2日前付清,原告负责人***在李沧区青山路163号原告办公室将现金9万元交付***。同时签订了借款单。以上八次交易均为现金交易,以上八次借款时间均是每笔借款的2日左右,具体时间记不准了。金额为25万元的借款协议***的签名及借款金额及指纹都是***签订捺印的,**也是*****的,其他手写内容是原告会计写的。其他借款协议及借款单落款处签字均是***签字捺印的,山东坤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公章也是***盖上的,手写的部分均是***书写的。 6、亿腾公司称,***是山东坤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特花溪地项目的经理,提交协议书复印件一份予以证明,亿腾公司称,除该份证据外再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 亿腾公司主张二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山东坤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最初的两份借款协议中**,***系坤大公司的股东及青岛分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坤大公司表示该借款系为山东坤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经营使用,其行为应当是履行职务行为。***系坤大公司的股东及董事,也是山东坤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弟弟及该分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借款时***表示借款原因是坤大青岛分公司项目部资金紧张,借款用于公司运营,所以在借款协议上加盖坤大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表示其和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同时向原告提供了坤大青岛分公司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因坤大青岛分公司现已注销,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当由被告坤大公司承担,故二被告应当对原告的借款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坤大公司青岛分公司**问题。亿腾公司称,原告提交的25万元借款协议、35万元借款协议证据中上面有山东坤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且提供了加盖山东坤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因为借款属于多次累计借款,***在后两次借款协议时忘记带山东坤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公章,所以后面两次没有**。 7、亿腾公司称,二被告在收到借款后未偿还过借款本金或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要两个要件,一是借贷合意,二是款项交付。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1、亿腾公司是否实际交付了借款50万元;2、若借款实际交付,则坤大公司对涉案款项应承担何种责任;3、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争议焦点一,亿腾公司是否实际交付了借款50万元。 ***提交书面答辩状否认收到借款50万元,但亿腾公司提交了四份有***签名的《借款协议》及一份借款单,并且在通话录音中***表示会尽快还50万元,以上可以证明亿腾公司实际向***交付了借款50万元。 关于争议焦点二、若借款实际交付,则坤大公司对涉案款项应承担何种责任? 山东坤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一份25万元和一份35万元的借款协议上的担保人处**,且被告坤大公司在提交书面答辩状中也认可其公司的保证责任,故可以认定山东坤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对涉案50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因没有明确是承担何种保证责任及保证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根据借款协议中约定可知涉案履行期届满之日为2015年1月2日,亿腾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自该日起6个月内向坤大公司要求承担其保证责任,故本案保证期间已过,坤大公司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三、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亿腾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公司负责人***曾于2018年9月19日与***通话,向***主张还款,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后亿腾公司又于2020年9月向***发送短信主张还款,再次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故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应偿还亿腾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亿腾公司主张利息计算方式为:1、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3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利息为118189.6元;2、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2年1月13日止,利息为:47949.99元,上述利息共计166139.59元;3、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月14日起至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计算方式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亿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亿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截至2022年1月13日166139.59元及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青岛亿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坤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5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118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刘 静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程 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