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景源电器有限公司

江西景源电器有限公司与山西金世家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202民初246-2号
原告:江西景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平,江西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金世家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景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金世家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江西景源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景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金世家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就本案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景源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39元,减半收取计11069.5元,由原告江西景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余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