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景源电器有限公司

江西景源电器有限公司、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林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202民初1738号
原告:江西景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高新区梧桐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恒荣,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平,江西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云才,江西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和新兴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冯青吉。
原告江西景源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江西景源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景源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景源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江西景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皮三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余 清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202民初1738号
原告:江西景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高新区梧桐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恒荣,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平,江西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云才,江西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和新兴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冯青吉。
原告江西景源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江西景源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景源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景源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江西景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皮三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余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