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景源电器有限公司

江西景源电器有限公司、临汾市黑马美术英语培训学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赣0202民初339号
原告:江西景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高新区梧桐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恒荣,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平,江西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刚挥,江西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汾市黑马美术英语培训学校,住所地:临汾市向阳路向阳华苑5号楼。
法定代表人:马靖,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卿臻,北京晟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鹏,该学校职工。
原告江西景源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汾市黑马美术英语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江西景源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36.9万元货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纪律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支付违约金,自2016年9月1日起算至付清货款时止(截止2020年12月31日,违约金暂计:115535.44元);二、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就临汾市黑马艺术双语小学10KV配电工程项目于2015年6月签署了产品订货合同,合同金额为190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预付10%,同年9月付至合同总价的50%,2016年9月开学前付清所有余款。2016年7月原被告双方就该项目工程签署增补订货合同,合同金额1.2万元,付款方式为货到被告时付清货款。原告现已履行上述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而原告仅收到被告支付的货款102万元,另52.3万元货款被原告业务员张国华挪用。截止起诉时止,被告仍然=拖欠原告货款共计36.9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应视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应视为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综上,为维护合法权益,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景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汾市黑马美术英语培训学校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临汾市黑马美术英语培训学校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付给原告江西景源电器有限公司35.9万元货款,原告江西景源电器有限公司向被告临汾市黑马美术英语培训学校提交1.2万元的税票;若被告临汾市黑马美术英语培训学校逾期支付,则被告临汾市黑马美术英语培训学校还应以实际未付款项为基数从2016年9月1日按年利率6%支付违约金至实际偿清之日止。原告江西景源电器有限公司的收款账户为江西景源电器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行景德镇分红,银行账号为20×××28;
二、原告江西景源电器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68元,减半收取4284元,由被告临汾市黑马美术英语培训学校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贵骅
人民陪审员  胡忠吕
人民陪审员  方 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卢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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