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力设计院

四川省电力设计院与贵州黄平谷陇铭川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2622执267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省电力设计院,住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贵州黄平谷陇铭川水泥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黄平县。
法定代表人虞建红,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执行四川省电力设计院与贵州黄平谷陇铭川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5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黄平谷陇铭川水泥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363700104000954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84723.27元,现因冻结金额已足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黄平谷陇铭川水泥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14344.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彤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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