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02民初12340号
原告: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51717Q。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西路328号。
法定代表人:万昆。
委托代理人:***、***,***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省电力设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0004507170179。
住所:成都市青华路2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云南招投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诉被告四川省电力设计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云南招投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招投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