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力设计院

四川省电力设计院与贵州黄平谷陇铭川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2622执267号
申请人四川省电力设计院,住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贵州黄平谷陇铭川水泥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黄平县。
法定代表人虞建红,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2017)黔2622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贵州黄平谷陇铭川水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贵州黄平谷陇铭川水泥有限公司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1434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被执行人贵州黄平谷陇铭川水泥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1434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三、冻结被执行人贵州黄平谷陇铭川水泥有限公司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彤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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