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304民初232号
原告:四川博世德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龚学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建(特别授权),四川石合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石合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格润天然气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省电力设计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博世德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充格润天然气能源有限公司、四川省电力设计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博世德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博世德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南充格润天然气能源有限公司、四川省电力设计院的诉讼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博世德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充格润天然气能源有限公司、四川省电力设计院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17.50元,由原告四川博世德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谭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