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渝0106执594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蓝格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一碗水前街18号银海峰景1幢1-1-2,组织机构代码79074057-1。
法定代表人*三富,重庆蓝格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道亨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五一村邓家坪,组织机构代码06285260-4。
法定代表人***,重庆道亨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重庆蓝格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与重庆道亨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小型轿车五辆,但均设置有抵押权,不便处置;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道亨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在沙坪坝区征地办的拆迁补偿款120000元,但征地工作进行中上述款项尚未到位;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4月24日,被执行人重庆道亨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人重庆蓝格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灯箱承揽费用12万元,案件受理费1683元,财产保全费1286元,以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150元。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渝0106执59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重庆蓝格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若发现被执行人重庆道亨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