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蓝格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重庆蓝格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与重庆道亨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民终57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道亨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五一村*家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62852604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蓝格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一碗水前街18号银海峰景1幢1-1-2,组织机构代码79074057-1。
法定代表人:*三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道亨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蓝格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6民初5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重庆道亨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道亨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道亨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366元,减半收取1683元,由上诉人重庆道亨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毅
审判员颜菲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