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终56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2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克银,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祝,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徐峰,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曹克银、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8民初23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章晓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朱 婕
书 记 员 陈 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