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02民初6716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营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161074527,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求是路8号公元大厦北楼201室、203室。
法定代表人:陈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倩,女,系原告员工。
被告:衢州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046042086,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通荷路328号。
法定代表人:钱尼华。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营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明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营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 晔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金佳慧
书 记 员 方胜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