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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2民初3224号
原告:衢州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046042086,住衢州市柯城区通荷路328号。
法定代表人:叶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俊诚,浙江**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盈,浙江**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衢州市供水工程筹建办公室,住所地衢州市老衢龙公路10号。
被告:浙江衢州水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737445J,住所地衢州市斗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叶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国,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承恩,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衢州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供水工程筹建办公室、浙江衢州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衢州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称:第一被告系第二被告设立的机构。2005年11月9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石头坪水厂专线加大线径的协议》约定,原告承建项目工程,总价款为20万元,该款由第一被告支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工程验收合格后,第一被告仅支付12万元,剩余8万元未支付。
被告浙江衢州水业集团有限公司答辩称,第一被告并非答辩人设立的机构,其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与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请求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第二被告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经查,第一被告衢州市供水工程筹建办公室并无任何工商登记信息,且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其开办单位,故该被告法律上主体不明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衢州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海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徐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