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顢州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市供水工程筹建办公室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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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2民初3224号
原告:衢州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046042086,住衢州市柯城区通荷路328号。
法定代表人:叶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俊诚,浙江**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盈,浙江**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衢州市供水工程筹建办公室,住所地衢州市老衢龙公路10号。
被告:浙江衢州水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737445J,住所地衢州市斗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叶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国,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承恩,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衢州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供水工程筹建办公室、浙江衢州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衢州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称:第一被告系第二被告设立的机构。2005年11月9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石头坪水厂专线加大线径的协议》约定,原告承建项目工程,总价款为20万元,该款由第一被告支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工程验收合格后,第一被告仅支付12万元,剩余8万元未支付。
被告浙江衢州水业集团有限公司答辩称,第一被告并非答辩人设立的机构,其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与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请求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第二被告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经查,第一被告衢州市供水工程筹建办公室并无任何工商登记信息,且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其开办单位,故该被告法律上主体不明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衢州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海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徐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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