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03民初1708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利成,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晨虎,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求知路24号。

法定代表人:邹志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孝明,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洁,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第三人:衢州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通荷路328号。

法定代表人:钱尼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飞,浙江青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丽芳,浙江青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学锋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姁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