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03民初1708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利成,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晨虎,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求知路24号。
法定代表人:邹志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孝明,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洁,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第三人:衢州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通荷路328号。
法定代表人:钱尼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飞,浙江青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丽芳,浙江青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学锋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姁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