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金华市民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2民初4484号 原告:***,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民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576500745B,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石城街399号6幢4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046042086,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通荷路32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金华市民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金华市民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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