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2民初4484号
原告:***,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民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576500745B,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石城街399号6幢4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046042086,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通荷路32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金华市民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金华市民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