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5-18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281民特28号
申请人史稳奇。
委托代理人殷炳荣,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吕巍巍。
申请人江苏安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江州南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俞孝湖,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翔,系该单位员工。
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鼓楼南路577号。
负责人高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凤祥,江苏思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史稳奇、吕巍巍、江苏安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本院提出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长桂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史稳奇、吕巍巍、江苏安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兴化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于2015年12月31日达成人民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于收到本裁定书起一个月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史稳奇各项费用合计216722元,其中给付申请人史稳奇206722元(此款汇至史稳奇在中国农业银行开办的银行卡中,卡号为6228483429798243570),给付申请人吕巍巍10000元(此款汇至吕巍巍在交通银行开办的银行卡中,卡号为6222623140000179270)。
二、申请人江苏安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定书起一个月内赔偿申请人史稳奇各项损失合计7000元,此款汇款帐号同上。
三、本起交通事故一次性处理终结,当事人之间今后互无纠缠、永不反悔。
四、本协议纯属双方自愿达成,签字生效。履行完毕后双方互无纠缠。
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兴化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
本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判员  张长桂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赵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