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02执113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盛世嘉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
法定代表人:庞江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充市浩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邓一先,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302民初5322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四川盛世嘉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充市浩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南充市浩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邮寄及公告送达了传票、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8月16日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南充市浩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南充市浩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保险、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
3、本院通过南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南充市浩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南充市浩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信息登记。
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充市浩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一先)限制消费。
本院于2019年9月5日对申请执行人四川盛世嘉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没有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总额28250元,已实债权金额0元,未实现债权金额28250元(未含其他费用),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席 涛
审判员 王 毅
审判员 桂芳彪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婧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