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24执46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盛世嘉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滨江南路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40929748130。
法定代表人:庞江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仪陇县新政镇锐峰暖通设备经营部,经营场所:仪陇县新政镇琳琅大道二段**。
经营者:王瑜,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
被执行人:王瑜,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
被执行人:伍刚,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324民初265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四川盛世嘉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仪陇县新政镇锐峰暖通设备经营部、王瑜、伍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责令三被执行人支付欠款349917.04元、利息、迟延履行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7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措施调查三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对三被执行人在工商、证劵、银行、车辆、房管等部门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伍刚有车牌号为川R×××××号起亚牌汽车一辆,但该车辆注册日期为2009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该车辆进行查控。此外,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我院已对被执行人王瑜、伍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对被执行人王瑜、伍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告知案件调查、执行结果并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四川盛世嘉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仪陇县新政镇锐峰暖通设备经营部、王瑜、伍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尚未实现债权为欠款349917.04元、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3274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其财产证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苟 杰
审判员 张晓波
审判员 易 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