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世嘉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盛世嘉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充市泰隆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302执213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盛世嘉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
法定代表人:庞江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充市泰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袁世玮,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02民初70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13日受理了四川盛世嘉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充市泰隆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未执行金额48634元及利息(未含其他费用),待被执行人南充市泰隆贸易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席   涛
审判员 张   勇
审判员 雷 春 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燃(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