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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四川新航线商贸有限公司、某某、李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执64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四川新航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0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李娟,女,1976年0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四川新动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0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05月0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执行人:**,女,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张淑华,女,1963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四川盛世嘉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四川新航线商贸有限公司、**、李娟、四川新动力商贸有限公司、***、**、**、***、张淑华、四川盛世嘉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946626.04元,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新动力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盛世嘉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新动力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盛世嘉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946626.0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鲲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