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顺鑫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市安顺鑫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天和城(天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下朱庄街道办事处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4民初1085号
原告:天津市安顺鑫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君利商厦A座1205-1206。
法定代表人:魏振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国谋,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环湖路云海产业园29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会会,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下朱庄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
负责人:***,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云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安顺鑫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政府下朱庄街道办事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天津市安顺鑫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天津市安顺鑫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安顺鑫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3元(减半收取),由天津市安顺鑫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简福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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