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精工泵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清丰县城关镇高沛先水泵机电门市、江苏精工泵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初1428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3年10月5日生,住江苏省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丰县城关镇高沛先水泵机电门市,住所地在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
经营者:高沛先。
被告:江苏精工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沛县经济开发区台州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清丰县城关镇高沛先水泵机电门市、江苏精工泵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清丰县城关镇高沛先水泵机电门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清丰县城关镇高沛先水泵机电门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清丰县城关镇高沛先水泵机电门市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卢山
审判员张斌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