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精工泵业有限公司

中科华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精工泵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执保54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精工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薛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文涛,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科华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尹玉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精工泵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科华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精工泵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科华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52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苏0322民初608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中科华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2021年5月26日申请人江苏精工泵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科华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精工泵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科华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52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萌
人民陪审员  辛振霖
人民陪审员  徐泽忠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荣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