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25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精工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薛峰,总经理。
被申请人:宜兴市嘉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胡俊龙,总经理。
被申请人:胡俊龙,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人江苏精工泵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兴市嘉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胡俊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作出(2021)苏0322执保176号民事裁定,对宜兴市嘉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胡俊龙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并提供案外人张开顺、薛峰名下位于沛县房屋【苏(2022)沛县不动产权第0×××9号】一套作为担保。江苏精工泵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宜兴市嘉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胡俊龙的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精工泵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宜兴市嘉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胡俊龙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案外人张开顺、薛峰名下位于沛县房屋【苏(2022)沛县不动产权第0×××9号】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萌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荣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