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民初964号
原告:江苏精工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经济开发区台州路。
法定代表人:薛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向丽,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小天,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宜兴市嘉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石村。
法定代表人:胡俊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胡俊龙,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原告江苏精工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嘉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胡俊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后,原告江苏精工泵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宜兴市嘉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胡俊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精工泵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精工泵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40元,减半收取计5070元,保全费3690元,合计8760元,由原告江苏精工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萌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荣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