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精工泵业有限公司

江苏精工泵业有限公司、宜兴市嘉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176号
申请人:江苏精工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薛峰,总经理。
被申请人:宜兴市嘉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胡俊龙,总经理。
被申请人:胡俊龙,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
本院在审理江苏精工泵业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嘉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胡俊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苏0322民初964号】中,申请人江苏精工泵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嘉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胡俊龙的银行存款63403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张开顺、薛峰自愿提供名下位于沛县房屋【苏(2022)沛县不动产权第0×××9号】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嘉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胡俊龙的银行存款63403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财产:案外人张开顺、薛峰名下位于沛县房屋【苏(2022)沛县不动产权第0×××9号】一套,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3690元,由申请人江苏精工泵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萌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荣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