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3民初1246号
申请人:河南华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韩武昌,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商丘市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李亚龙,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华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商丘市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罗晨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商丘市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经提供担保。担保人河南三商物流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黄河东路南商均路东电气物流配送中心2号楼201铺商业服务用房(证号:豫2019商丘市不动产权第0019109号,面积1018.51平方米)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诉讼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商丘市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河南三商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黄河东路南商均路东电气物流配送中心2号楼201铺商业服务用房(证号:豫2019商丘市不动产权第0019109号,面积1018.51平方米)一处。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游俊岭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邵悦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