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力帆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力帆建设有限公司、东台中南锦悦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4371号
申请人:江苏力帆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683548138L,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空港产业园金港大道总部经济大楼329室。
法定代表人:施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博,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加楼,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台中南锦悦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MA1W8YWR9M,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迎宾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孙志宇。
被告:上海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58898Y,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050号1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倪兵。
申请人江苏力帆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台中南锦悦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力帆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台中南锦悦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等值财产。申请人江苏力帆建设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力帆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台中南锦悦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江苏力帆建设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满冬青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晓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