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2995号
申请人:隽军,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683548138L,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空港产业园金港大道总部经济大楼329室。
法定代表人:施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隽军与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诉讼保全,限额34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34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22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袁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