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力帆建设有限公司

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与江苏力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91民初2561号
原告: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威海路8号。
负责人:***,该支队支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律高,江苏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力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加州城C乙区商业C-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与被告江苏力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庭外调解,原告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负担。
审判员左康红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