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3财保132号
申请人:湘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后营大道(郴州市有色金属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6755806648。
法定代表人:黄奂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某忠,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天迈克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繁路东侧嘉安达科技工业园厂房二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1888514D。
法定代表人:肖胜利,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申请人湘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天迈克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深圳××座××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号6303********中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申请人湘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案财产保全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责任限额为1000000元(保单号:PZPP2243011303000000××××,保险期间自2022年7月2日零时起至2024年7月1日二十四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湘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天迈克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深圳××座××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号6303********中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湘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文 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罗琴
书 记 员 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