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民初2636号
原告:重庆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金龙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304803515A。
法定代表人:黎顺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军旗,重庆龙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本院在审理重庆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重庆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重庆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青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唐琪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