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优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雷石军、***等与广州优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5民初4771号
原告:***。
原告:***。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优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迎宾路221号201、202、203、204室。
法定代表人:易小雅,总经理。
原告雷石军、***与被告广州优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以已与被告广州优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优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优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佘丽萍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速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