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02民初414号
原告:***,男,1991年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临沂市前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东岳庙街4号。统一社会代码:91371300728626268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临沂市前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在本院要求补充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时,原告***仍不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