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前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前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周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02民初825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71年7月1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市前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东岳庙街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6年1月2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前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9)鲁1302民初825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62×××82_20001内存款(应冻结160万元,已冻结28261.58元),冻结了被申请人前园公司在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白沙埠社区居民委员会享有的债权160万元。***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主张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案对被申请人***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62×××82_20001内存款16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本案对被申请人临沂市前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临沂市××白沙埠镇白沙埠社区居民委员会享有债权16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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