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前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前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莒南县祥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民终3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市前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西一路于北园路交汇处向东100米财富广场B区21楼。
法定代理人:周荣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京银,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费县,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国,山东正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莒南县祥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岭泉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纪凡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圣晓,山东赤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临沂市前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莒南县祥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7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涉案欠条载有临沂市前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华苑嘉园项目部的公章及尉东签名,在被上诉人无该公章上诉人曾在其他场所有公开使用的证据且欠条出具人尉东未参加诉讼的情形下,认定上诉人对涉案货款承担还款责任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追加尉东为被告以查清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7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临沂市前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建伟
审判员  杨建义
审判员  崔岩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金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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