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执3454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前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园路财富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28626268A。
法定代表人:周荣德,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许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许社区
负责人:刘建华,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前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许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3民终35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同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或纳入失信名单,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
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51006元;已发现并查封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许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有的位于兰山区;东数第二栋楼A2幢2单元401、402、501、502、601、602、701、702的房产。因未腾退不具备拍卖、变卖条件,本案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告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3708393.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崇 普
审判员 邹 海 龙
审判员 王 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可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