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327民初1395号
原告:莒南县祥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岭泉镇驻地。统一信用代码:91371327786117824J。
法定代表人:纪凡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圣晓,山东赤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前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西一路于北园路交汇处向东100米财富广场B区21楼。统一信用代码:91371300728626268A.
法定代理人:周荣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京银,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国,山东正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莒南县祥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前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莒南县祥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圣晓、被告临沂市前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京银、靳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莒南县祥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建筑材料款4224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被告承建临沂市华苑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莒南县楼工程。该工程多次在原告处购买三孔砖、多孔砖。2009年11月2日,经双方结算共欠原告转款42245元,该项目部负责人为原告出具结算单据一张。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审理。
临沂市前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已经在2014年起诉过了,原告方提供的欠条及公章都是伪造的,不是我们公司所有的,尉东曾经在2010年作为我们的代理人,现在又是对方的证人,前后矛盾,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临沂市前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临沂市华苑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莒南县楼工程。临沂市前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华苑家园项目部多次在原告处购买三孔砖、多孔砖。2009年11月12日,临沂市前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华苑嘉园项目部向莒南县祥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祥盛砖厂三孔砖13900块×0.95元/块=13205元多孔砖72600块×0.40元/块=29040元共计42245元”。临沂市前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华苑嘉园项目部在欠条下方加盖公章,项目部负责人尉东在公章右侧签名。2009年11月13日,临沂市前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华苑嘉园项目部向莒南县祥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0005914收料单一份,载明:“三孔砖13900块多孔砖12600块验收:尉东工地制单:徐坤峰”。临沂市前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华苑嘉园项目部在收料单中加盖公章。莒南县祥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曾在2014年4月28日起诉过临沂市前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后又撤回起诉。2020年4月10日,莒南县祥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再次起诉,要求临沂市前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建筑材料款42245元。
本院认为,临沂市前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华苑嘉园项目部向莒南县祥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购买三孔砖、多孔砖,莒南县祥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向临沂市前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华苑嘉园项目部交付货物,双方已经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莒南县祥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欠条及收料单能够证明临沂市前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华苑嘉园项目部欠款的事实。临沂市前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华苑嘉园项目部是临沂市前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内设机构,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尉东系项目部负责人,其行为系职务行为,行为产生的结果应由临沂市前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临沂市前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欠条及项目部的印章是伪造的,并未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庭后出具不申请鉴定证明,故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临沂市前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莒南县祥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筑材料款42245元。
案件受理费428元,由临沂市前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汲传国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丁厚文
书 记 员 董妍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