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2762号
原告:***,男,199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相亮,临沂兰山砚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沂市前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东岳庙街4号。
法定代表人:周荣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泳含,女,该公司职员,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临沂市前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董晓庆
人民陪审员 赵海军
人民陪审员 王秀云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秀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