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3319号
原告:临沂兴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名都国际1号楼4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89289509L。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告:***,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原告临沂兴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临沂兴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缴纳本案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沂兴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