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2民初1118号
反诉原告:三台县***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6757974413,住所地:三台县龙树镇。
法定代表人:王孝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娟,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颖,该公司员工。
反诉被告: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永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55156815。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北泉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亚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发保,四川弘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三台县***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永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2021年3月25日,被告三台县***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永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21年6月1日,反诉原告三台县***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台县***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台县***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3950元,由三台县***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羊衣友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孙义超
书 记 员 孙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