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永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永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三台县潼川镇滨江半岛D区业主委员会、四川梓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722民初451号

原告: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永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北坝镇北泉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55156815。

法定代表人:李亚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川,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发宝,四川弘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三台县潼川镇滨江半岛D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肖建英,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少金,四川巨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梓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东涪路滨江半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MA6248LP1U。

法定代表人:涂珍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兴,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强,三台县梓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三台县会仙路3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6255727938193。

法定代表人:何国宴,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雷,该局法律顾问。

原告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永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投资公司)与被告三台县潼川镇滨江半岛D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滨江业委会)、被告四川梓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梓勇物业公司)、第三人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水电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发宝、张文川、被告滨江业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少金、陈庆、被告梓勇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兴、郭小强、第三人县住建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勇、谢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水电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滨江业委会、梓勇物业公司连带支付滨江半岛D区小区配电设备恢复工程款1561699.55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滨江业委会、梓勇物业公司以1561699.55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连带支付资金利息(至起诉之日利息为38194元);3、请求法院判决第三人县住建局协助划拨维修基金支付工程款: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滨江业委会、梓勇物业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11日,三台县遭遇建国以来最大洪灾。三台县潼川镇滨江半岛D区受此洪水的影响,配电房进水损毁,电力中断,原告为保障电力安全和小区居民用电,迅速抢险,在最短时间内抢修并复临时用电。临时供电系在翠雨苑小区临时搭火,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滨江半岛D区配电房需恢复重建。为加快落实该小区配电房重建工作,根据三台县人民政府重建专题会议精神和指示,原告以《关于滨江半岛D区供电应急抢险恢复的请示》向县政府请示该小区配电设施及供电应急抢险异地重建恢复方案。2018年9月30日,第三人县住建局以《关于尽快恢复滨江半岛D区供电的通知》(三住建局〔2018〕325号)文件同意采用方案三实施异地重建,资金来源由潼川镇凯涪、滨江半岛D区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启动维修资金使用程序解决。原告于同年10月23日以《关于滨江半岛D区临时供电安全隐患及重建事宜的通知》书面告知该小区业主及业委会。同年11月1日,将第三人的325号文件张贴在小区物业公司和业委会办公室进行公示告知。2019年1月23日,原告将县政府《关于对滨江半岛D区供电应急抢险恢复方案的批复》(三府函〔2019〕10号)张贴在小区物业公司和业委会办公室进行公示告知。根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物业公司对住宅小区业主房屋共有和公共部位及公用设施、设备负有维护、管理和修缮的责任。在小区配电设施出现安全隐患后,二被告既不委托第三方进行建设,在政府及主管部门安排原告进行抢险重建后,也不与原告签订委托,不启动维修资金使用程序,怠于履行职责。原告按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安排对滨江半岛D区配电设施进行异地重建,重建完工后书面告知了业主,通知第三人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向滨江半岛D区业委会发出付款通知书,同年8月30日,原告再次发了催款通知书,被告未支付任何工程款。工程费用共计1561699.55元。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维修抢险费可以从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原告对滨江半岛D区配电设备恢复重建没有法定和约定义务,但支出了相关工程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滨江业委会辩称,其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提供的请示及政府的批复等文件内容与法律规定不符,被告从未回复认可原配电设施的维修义务属于被告,属原告的单方行为,且原电力设施所有权属于原告,原告具有法定维修义务,不属于无因管理。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该资金的使用只能由全体业主决策,政府及相关部门无权决定干涉。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专业经营设备的维护、保养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本案不符合使用维修资金的情形,原告主张第三人协助划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配电房重建费用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该案中的原配电设施损坏的后果是由于市政公共设施的缺陷和原配电设施不合格共同作用造成的,应由相应主体承担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被告梓勇物业公司辩称,其不是本案适格主体,被告与滨江业委会于2019年9月1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委托管理期限自2018年8月28日至2021年8月27日止。被告不是案涉配电设施的所有权人和受益人,其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原告对属于自己所有的配电设施进行重建是履行法定义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第三人县住建局述称,其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对案涉配电设施的损坏不具有维修或重建义务。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2012年7月1日以后新建的小区内的电力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维修义务应当由原告负担,第三人对住房维修资金履行的是监管职责,无权决定是否起用维修资金,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争议的案涉配电设施工程是否经过原告验收并接收的事实,被告梓勇物业公司提供的电气安装工程竣工资料、高压配电设备和低压配电设备及变压器2台的移交申请,从其内容看,该验收是此项目开发商四川省三台鑫达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申请电气安装工程竣工验收,施工单位三台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工程质量评定表中盖有印章,质量评定为合格。表中无原告的签名或印章。其提供的2017年9月26日的移交申请上无原告的签名,被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原告接收了配电设施工程,故对被告主张是原配电设施工程经原告主持验收合格并移交原告的事实不予认定。被告滨江业委会主张原配电设施不合格的事实,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该事实不予认定。

被告滨江业委会于2018年8月24向三台县潼川镇凯涪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了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办法等换届备案材料,该社区及三台县潼川镇人民政府均予以备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对原在四川省三台鑫达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工作的工程管理人员赖X进行了询问,赖X提供了滨江半岛二期D区《三台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书》﹛三住建竣(2013)19号﹜、《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当事人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原告认为原配电设施不是其组织修建的,而是三台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的,其建设费用计入了开发成本,全体业主支付了相应对价,原配电设施的权属归全体业主,维护管理义务也属于全体业主。被告滨江业委会认为原配电设施是由具备特殊施工资质的企业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原告是在供电专用设备验收合格后进行供电服务。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承担滨江半岛二期D区工程的小区内配电设施的维护管理义务主体是谁。按照产权归属原则,产权人应对其所有的物承担维修义务。关于包括变压器在内的案涉配电设施的产权问题。根据变压器产权归属及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义务归属的不同,现行小区及商住房供电模式分为公变及专变两种模式,公变模式由供电部门即原告所有的公用变压器供电,供电设施及维护管理均由供电部门负责;专变模式由专用变压器供电,变压器产权及所有供电设施维护管理由产权人负责。本案中,案涉的变压器属于专变供电模式,系案涉小区开发商鑫达海房地产公司为保障业主共同用电需要而投资建设的,属于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业主购买房屋时将配套设施的购置费用一并分摊给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故包括案涉变压器在内的配电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责任分界点按下列各项确定:10千伏及以下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属供电企业”。案涉变压器属于分界点下端用户侧,产权应属于全体业主。水电等公共配设施的成本是在业主购房时随房一并分摊进购房款的,业主对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共同享有产权。综上,业主作为原配电设施的产权人应当承担维修义务。被告滨江业委会主张原告未接受案涉配电设施、违反《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意见。本院认为,根据该条规定,供电公司对包括变压器在内的相关管线承担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的前提是,变压器及相关管线等是经验收合格的,且移交给了原告。本案中被告均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开发商四川省三台鑫达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将原配电设施移交给了原告管理,原配电设施客观上并未移交给原告,原告也无法对原配电设施实际行使运行维护管理的权利,现配电设施损坏后被告要求原告直接承担维修或恢复重建义务没有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限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据此滨江业委会认为原告应当对原配电设施维修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条例只规定了供电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职责,不代表其有义务对案涉产权归属于业主、维护责任归属于业主的配电设施承担维修责任。综上,二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原配电设施的维修义务,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滨江业委会辩称其由于无财产和经营场所,主体不适格,因其经业主大会选举经登记依法成立,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被告梓勇物业公司与滨江物业公司系服务合同关系,其对原配电设施的损坏后果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原告对滨江半岛D区内的配电设施不存在法定的维护管理义务,为保障该小区全体业主的用电安全,在被告滨江业委会不履职的情况下,按照三台县人民政府的应急抢险安排,对配电设施进行了恢复重建,所产生的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应当由滨江业委会承担。滨江业委会承担的责任由该小区的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滨江业委会承担责任后,如果认为造成该损害后果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等存在因果关系,其可提供证据另行向相关主体主张权利。对原告请求第三人县住建局承担协助划拨维修基金的问题,鉴于该小区原配电设施的维修义务属于全体业主,且对原配电设施恢复重建的费用不属于住宅维修资金相关管理法规规定的不得使用的情形,故第三人应当协助划拨该笔重建费用。被告梓勇物业公司对原配电设施的损害后果不存在过错,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的此项请求本院支持。综上,原告对案涉小区的原配电设施无法律上的维修或重建义务,为案涉小区业主的利益支付重建配电设施的费用及产生的利息应当由滨江业委会承担。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三台县潼川镇滨江半岛D区业主委员会向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永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给付配电设施恢复重建工程款1561699.5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8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二、驳回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永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8855元,由三台县潼川镇滨江半岛D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刘兆博

审 判 员 张明永

审 判 员 王 丽

法官助理 谢国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谢国莉

书 记 员 胡 洋